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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出臺《聽證管理辦法》規定,對與市民有關的11個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依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應當進行聽證的6個事項包括:一、當事人被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二、當事人被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采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要求聽證的;三、擬訂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四、擬訂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五、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依據管理職權必須進行聽證的5個事項包括:一、起草擬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二、擬定或者修改基准地價;三、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四、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准;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其他事項,或者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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