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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近日公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送審稿對投資入股、股權變更和質押、材料申報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明確指出,除中國保監會批准的金融機構外,單個投資人(包括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同一保險公司總股本的20%。投資人向保險公司入股資金應當為自有資金,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送審稿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出資,禁止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禁止投資人以投資保險公司的方式從事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同時投資人為其他機構和個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等行為亦被明文禁止。
此外,針對股權變更及股權質押,送審稿規定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權10%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而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監會書面報告。
據了解,保監會曾於去年8月公布過一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並廣泛征求意見,此次公布的2008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是在去年的版本上,廣泛接受各方反饋意見並進行修改後推出的。該版本送審稿目前依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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