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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結婚前買了一套房子,婚後纔拿到房產證。最近,夫婦倆鬧起了離婚,雙方對於家中一般財產如何分割皆無異議,然而對最值錢的房產歸屬夫妻之間卻產生了嚴重分歧。昨天,妻子將丈夫告進了青浦法院,要求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
早在2000年,還是單身漢的葉先生與房產開發商簽下了一份購房合同,購買位於青浦鎮上一套住房,並當場支付首期款項4萬餘元,同時約定餘款通過貸款付清。可由於開發商早已將小區房產抵押出去,使得葉先生無法按時辦理貸款和產 權轉移登記。為此開發商先交了房,並答應給買房人盡快辦理手續。時間一直拖到葉先生結婚後,開發商纔履行了承諾。
眼下,葉先生和妻子關系很僵,在離婚中雙方都想要房子。葉妻認為,買房的貸款全部是在婚後辦理並付清,產證也是婚後拿到的,這說明該房屬於婚內共同財產,離婚時她理應分得一半。而葉先生則進行反駁,說合同是他婚前簽訂的,房子也是婚前拿到的,且當時買房也僅是自己一方的意思,這些足以證明房屋屬個人婚前財產,所以不能分給妻子。
律師解答
關於房屋產權上海律師在線吳濱律師認為:本案中房屋是葉先生婚前要求購買並取得,其婚後取得房產證僅是由開發商原因造成,不能就此認為這是婚內購房,而應認定是葉先生的婚前財產。事後張女士雖也參與還貸款,但這只是種債權,並不因此就轉化為所有權,房屋所有人仍應只是葉先生一人。
關於房貸款精文律所沈永鋒律師認為,葉先生婚前買房首付的款項屬婚前財產,而在婚內支付的房屋貸款應被認定是用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所以,在離婚時得到房產的一方應該補償未得房一方貸款金額的一半。吳濱律師則進一步提出,如果房產已昇值,那麼,得房人不應僅局限於補償未得房一方貸款金額的一半,還應增加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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