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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8日獲悉,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解決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項目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促進城市規劃建設的實施,使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的項目盡快開工。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提交啟動建設的建議方案,逾期將按閑置土地處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據了解,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的項目,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因拆遷、征地或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開工建設,並經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未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
市人民政府將成立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負責歷史遺留項目處置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以及協調和監督管理。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提出處置申請後,經確認的開發項目,將應用相應政策進行處置。
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繳納拆遷費用,在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簽訂後1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繳納拆遷費用或開工建設的,不再享受相應政策。
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雖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置申請,但因規劃限制性條件等原因未獲批准的,建設單位可申請交回土地,有關部門退還土地出讓金和有關拆遷整理費用。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超過規定日期未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置申請,也未實施建設的,按閑置土地處理,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不予退還;已實施拆遷的,土地拆遷整理費用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定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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