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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月1日起,天津市將實施《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單位不繳存公積金將受到處罰。
從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市范圍內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和未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未為錄用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單位、職工個人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以及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登記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經宣傳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單位進行行政執法。
單位不繳公積金要處罰
辦法規定,存在以下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要限期改正,逾期不辦理的進行處罰:
(一)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為錄用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變更,不辦理單位變更登記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職工發生姓名變更,單位不為職工辦理變更登記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為職工欠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規定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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