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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和行政執法管理,進一步督促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職工權益,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2月1日起,天津市將實施《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從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市范圍內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和未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未為錄用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單位、職工個人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以及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登記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經宣傳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單位,進行行政執法。
住房公積金登記范圍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天津市代表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登記。
住房公積金登記包括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新設立單位和錄用職工的單位應辦理繳存登記
新設立單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新設立單位(含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應在辦理單位繳存登記的同時,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和職工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單位應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注冊地址、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或聯系電話等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單位變更登記。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個人變更登記。
單位每年定期接受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年度檢驗
自2007年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檢查。為維護職工本人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知情權,將開展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確認工作,職工依據本人實際情況核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登記及繳存情況確認表》的內容。具體時間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適時公布。
單位終止,需清理職工個人賬戶,辦理單位注銷登記
單位由於合並、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終止,應在主體終止前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在注銷前,單位必須將職工個人賬戶全部清理: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職工有接收單位的,為職工辦理轉移手續;職工無接收單位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將其個人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
核發住房公積金登記證
自2007年2月1日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為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核發住房公積金登記證。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於2007年7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時,開展住房公積金年檢工作,並為單位核發住房公積金登記證。
單位不建不繳住房公積金將依法處理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存在以下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限期單位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辦理的,進行處罰:
(一)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不為錄用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變更,不辦理單位變更登記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四)職工發生姓名變更,單位不為職工辦理變更登記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為職工欠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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