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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及時辦證 要承擔違約責任
近日從市房管局獲悉,為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減少交易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群眾普遍反映的購買商品房後無法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問題,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日前,市有關部門對《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JF-2000-009)中第十二條『商品房產權登記』作了完善,進一步明確了商品房銷售方(甲方)的責任。
補充修改後的該條款強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義務,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期限,應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在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後,開發企業應在180日內,協助購房者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開發企業未按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者未在約定期限協助購房者辦結房屋轉移登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購房者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其他約定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據悉,完善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5月1日開始使用,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可繼續使用到12月31日,此條款可在附件中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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